票据追索权行使是确定持票人的迫索权已经发生、能够进行追索的客观事实,也称为追索权的发生原因。票据不同种类的追索权,其行使的实质要件有所不同。
1、期前追索权与期后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期前追索权与期后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主要为持票人付款请求权的不能实现,或者其实现已发生显著障碍。这一行使要件的要求,来源于追索权作为二次性权利的性质。
在通常情况下,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表现为持票人的提示请求受到拒绝,包括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受到拒绝。但在特别情况下,持票人虽未进行提示,也没有受到拒绝,但付款人自身在支付能力方面发生显著障碍,也构成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这种付款人自身支付能力的显著障碍,必须表现为某种明确的状态。
2、再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对于再追索权的行使来说,其实质要件是被迫索人履行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了票据债务,并依法收回原汇票,从而使自己重新具有了持票人的地位。此外,在进行再迫索时,也要求所依据的票据为完备且无瑕疵的票据,并且,对再追索的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时效期间,应属尚未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