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对人抗辩主要为直接恶意抗辩:以欺诈、胁迫、偷盗、拾遗等方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一切票据债务人对此类取得票据者均可主张直接恶意抗辩。
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对人抗辩主要有:
1、基于原因关系的抗辩;
2、基于资金关系的抗辩;
3、欠缺对价的抗辩;
4、欠缺交付的抗辩;
5、违反特约的抗辩。
而票据抗辩限制例外,主要有三种情形:
1、间接恶意抗辩。即明知有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情形,仍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无对价抗辩。即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3、知情抗辩。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