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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攻略

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终结

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可申请公示催告主张票据权利。提示,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终结,有三种情况:

一、因申报权利而终结。

1、申报期间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申报期限届满后,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也为及时申报,具有申报权利的效力。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之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2、权利申报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应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人民法院应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察看该票据,如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3、裁定终结申报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或在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付款人和申请人。因已知持票人为何人,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对其提起票权确认之诉,依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进行票据诉讼。

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三、因期限届满而终结。

1、期限届满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因除权判决的作出而终结。逾期不申请除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因除权判决的作出而终结。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因期限届满而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根据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付款人。除权判决的效力主要有两项内容:一、使原票据无效。无论任何人再持有该票据,均不能享有票据权利;二、使原票据权利人恢复票据权利。众托金融提示,原票据权利人根据除权判决,自判决公告之日起,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付款人依除权判决而进行的支付,具有正确付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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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7/21 9:25:0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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