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现银行对持票人提交的贴现文件进行审查时,在增值税方面应注意以下内容:
1、增值税发票清晰,四联旧版增值税发票应提供一到四联中的其中一联。增值税发票一至四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其中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发票名称上盖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第五联至第七联复印件因无法定效力,不予接收。
三联新版增值税发票应提供一到三联中的其中一联。新版增值税发票一至三联依次为抵扣联、发票联和记账联。发票内容同旧版。
2、增值税发票上必须加盖销货方增值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印章的增值税发票无效;增值税发票专用章上的号码应与供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3、增值税发票名称上不带“省、市、自治区”字样,应为“xx增值税专用发票”。
4、增值税发票的8位数流水号、10位数发票应与密码区的流水号、代码号一致,流水号为铅字流水打印。
5、不得重复使用发票,不同增值税票号的发票密码区应不同。
6、增值税发票金额大小写前封顶符为增值税发票专用封顶符。
7、增值税发票上的字体一般应为五号宋体字。
8、发票购销双方地址、购销双方增值税纳税人税务登记号、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及货物总金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发票开具日期等项目齐全,不得有遗漏;字迹要清晰、不得涂改;印章要齐全规范。
9、税务发票载明的货物名称与所附合同交易的货物名称须一致。
10、税务发票的总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商业汇票金额。
11、税务发票购销方与交易合同供需方及商业汇票最后背书人关系一致,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使用全称。
12、货号计量单位必须是企业一贯使用的单位。
13、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内的,可提供手写发票;有特殊情况则须提供当地税务机关的相关证明文件。
14、开具发票的日期原则上应在交易合同日期之后。
15、如无增值税发票,则需提供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免增值税发票的相关文件或有相关法规规定,同时提供普通发票。
16、对于统一企业(银行)当日累计签发500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商业汇票贴现,应做尽责调查,向税务机关征询确认。
17、经审查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