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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瑕疵诉讼

甲公司因销售钢材,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方式取得了一张汇票。该汇票的承兑银行是江苏省某银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甲取得该银行承兑汇票时,该汇票已经四次背书转让,汇票上出票人、收款人、各背书人签章齐全、合法。但是,银行承兑汇票被背书人一栏均为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即向其开户行申请委托收款,在填写被背书人一栏时,因北京公司工作人员笔误,错将第一被背书人填成第一背书人。甲公司开户行两次向江苏银行收款,江苏银行两次以“背书不连续”为由退票。

甲公司以江苏银行为被告,以银行承兑汇票纠纷为案由,向江苏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该院一审及其上级法院二审,两级人民法院均判决支持原告北京公司的诉讼请求。经被告江苏银行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经开庭审理,被告的请求被驳回。

众托金融点评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问题是常见的票据瑕疵。所谓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由此可见,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实际上包含了“记载有关事项”和“签章”两个行为。

江苏银行认为,甲公司因工作人员失误,错将第一被背书人填成第一背书人,造成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其有权拒绝支付。众托金融认为,江苏银行这一观点看似理由充足,其实不然。本案所涉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栏中,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均为法人单位,其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齐全,依次衔接。完全符合票据法关于背书连续和签章的规定。因此,可以认定,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是连续的。原告北京公司作为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了其汇票权利。被告错把被背书人记载笔误当成背书不连续,又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的被背书人栏均由持票人甲公司填写,第一被背书人错填成第一背书人确系笔误。对于这一事实,被告江苏银行是认可的。甲公司在事情发生后,积极与出票人、承兑银行联系,并取得了涉案银行承兑汇票各背书人的书面证明,证明涉案银行承兑汇票各被背书人包括持票人北京公司均系合法取得该汇票。至此,原告甲公司已承担了因笔误而应该承担的责任,亦完成了证明自己系合法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举证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认为,涉案银行承兑汇票合法有效,该汇票的背书是连续的,支持了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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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7/21 9:25:0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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